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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2026年漯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工作的公告

2026/03/19 2.1k 阅读 210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现将开展2026漯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2025在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无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均应如实向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一)一般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

  1.前置程序。2025年在本市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照《关于统一使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劳务派遣机构备案的公告》(详见省市残联官网)要求进行资质备案。

  2.认定标准。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认证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按全年就业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

  (一)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申报后免征)。

  (三)征收标准上限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 2026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联网认证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2026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5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1.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也可以向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联网认证窗口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25年,省级下放了联网认证管辖权限,原在省级申报的单位,请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或到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联网认证窗口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为进一步减少办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单位优先选择线上申报方式。

  2.残保金申报方式: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 用人单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5)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

  7)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

  8残疾人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线上申报,上述材料中系统自动比对通过的,无需另行提交;比对通过的,需要上传原件扫描件(第4项“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非因行业内部参保、军残、社保原试点改革等特定原因不可上传证明材料,以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联网认证工作人员要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重新申报要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期内,用人单位因申报错误等原因须重新申报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认证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残保金申报。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自行申报。申报路径为: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8443/—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或到纳税服务大厅,携带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他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2026年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残保金申报缴纳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新的公告为准。

  附件:1.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02633

附件1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漯河市残疾人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395-3555979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天山路2号4楼413

  2.临颍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8867188

  地址:临颍县新城路北段残联513室

  3.舞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7330919

  地址:舞阳县三环路西段残联三楼就业办公室

  4.郾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3327897

  地址:郾城区海河路与井冈山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残联305室

  5.源汇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3381663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103号3楼316室

  6.召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2606086

  地址:召陵区韶山路与秀水河路交叉口西南角残联802室

7.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95-2680899

  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705

附件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     年)

单位盖章(公章)

用人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是□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单位社保编码

否□

单位医保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件类别

残疾类别
/性质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

文化程度

岗位名称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起止时间

申报年度
社会保险
缴费起止时间

本人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1

2

3

(此页不够可另附)

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证件类别”:请填写“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4.“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区(街道/乡/镇);

5.“户籍性质”:请填写“本市城镇”、“本市农村”或“外省市”;

6.“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7.“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8.“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时间,如“2018.01.01-2019.12.3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9.“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时间”:请填写“×月×日-×月×日”。

行业分类表

第一
产业

1

农业

第二
产业

27

专用设备制造业

第三
产业

53

保险业

2

林业

28

汽车制造业

54

其他金融业

3

畜牧业

29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55

房地产业

4

渔业

3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56

租赁业

第二
产业

5

采矿业

3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7

商务服务业

6

农副食品加工业

32

仪器仪表制造业

58

研究和试验发展

7

食、饮品制造业

33

其他制造业

59

专业技术服务业

8

烟草制品业

34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60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9

纺织业

3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1

水利管理业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36

建筑业

62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1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第三
产业

37

农、林、牧、渔服务业

63

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8

开采辅助活动

64

居民服务业

13

家具制造业

39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65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4

造纸和纸制品业

40

批发业

66

其他服务业

1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41

零售业

67

教育

16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42

运输业

68

卫生

17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43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69

社会工作

18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4

仓储业

70

新闻和出版业

19

医药制造业

45

邮政业

71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20

化学纤维制造业

46

住宿业

72

文化艺术业

21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餐饮业

73

体育

2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74

娱乐业

23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75

国家党政机关及相关机构

24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25

金属制品业

51

货币金融服务

77

居委会、村委会

26

通用设备制造业

52

资本市场服务

78

国际组织

附件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费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缴费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本期应纳
费额

本期减免

费额

本期已缴
费额

本期应补(退)费额

1

2

3

4

5

6=2/3

7=(3×4-5)×6

 8=7*100%(或50%、10%)

9

10=7-8-9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缴费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