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纠治排污单位非法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违法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征集范围
(一)未实际采样出具监测报告。包括未到现场采样、实际采样数量不足、采样点位替代、未生产情况下采样等情形。
(二)未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包括采样后未实际开展样品前处理或分析,凭空编造、套用历史分析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样品替代;直接编造质控数据等情形。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全流程中,人为修改仪器参数、修改设备时间、增加删除修改原始数据、选择性记录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与人员签字、通过设备作弊功能编造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报告、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不一致等情形。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包括监测机构未依法备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以及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监测报告、软硬件条件不符合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相关要求、不合规转委托等情形。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371—66309172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至11:30,14:30至17:30。
(二)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hnhbjcc@163.com
(三)来信举报
收件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收件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邮政编码:450046
四、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客观反映有关事实。鼓励掌握相关线索的内部知情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据实提供被举报对象、事发时间、具体地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省生态环境厅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
(三)对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四)举报人应确保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