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协同配合、依法履职尽责,聚焦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成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2起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刑事移送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驻马店市上蔡县张某旺污染环境案
01 基本案情
开封市某化工厂为节约处置成本及废水资源化再利用,与河南省某研究所、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项城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就废水资源化再利用进行合作。马某作为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运输车队老板,安排车队司机从开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二分厂将生产产生的硫酸铜废液运出,后马某联系张某旺,以每车500元或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旺,安排车队司机将从二分厂运出的废液运往张某旺租赁经营的上蔡县五龙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4车共计1470.18吨,出售给张某旺。运输人员在张某旺的授意下,将运输来的部分硫酸铜废液直接倾倒在厂区无防渗透措施的露天渗坑内。经鉴定,该厂区内的8个浸泡池中非法贮存的液体均属危险废物,方量共计6780.8立方米,质量共计7323.264吨,厂区的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
02 调查和诉讼
上蔡县公安局对张某旺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围绕涉案危险废物属性鉴定、倾倒数量核算、主观明知认定等核心问题引导规范取证,推动查实涉案人员非法倾倒、贮存危废点位8处,成功锁定上游产废企业为某化工厂,下游中转危废企业为项城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蔡县公安局先后以某化工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旺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上蔡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蔡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共计968万余元,推动受损生态及时修复。上蔡县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对修复区域土壤开展多点抽样检测,各项修复指标全部达标。上蔡县检察院结合生态修复情节和全案证据,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分层处置,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足额缴纳生态修复金、自愿认罪认罚的2家涉案单位和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的张某旺、马某超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8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旺、马某超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蔡县检察院结合办案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聚焦危废跨区域转移管控、闲置场地监管等提出针对性建议,推动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3次、排查闲置厂区等相关场地8处、整改隐患3处,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长效治理。
03 典型意义
准确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没有简单“一刀切”追诉,而是立足全案事实、证据及各主体过错程度、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情况分层处置,对主观恶性小、主动修复、认罪认罚的依法相对不起诉,对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大的核心犯罪主体坚决追诉,释放“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不放松”的信号,实现打击与挽救的平衡。
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履行情况作为案件处置核心考量,引导涉案主体足额缴纳修复金,以修复成效作为非罪化处置重要前提,跳出“就案办案、一诉了之”的传统思维,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让生态保护司法导向贯穿全流程。
深度参与生态环境领域诉源治理。立足办案发现的危废跨区域转移管控缺位、闲置场地监管盲区等治理短板,推动跨部门联合排查、联动整治,将个案管理漏洞转化为区域生态治理优化抓手,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延伸,助力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为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二:
修武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修武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闫某宾是该公司的股东兼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常某超是该公司的股东兼会计,负责采购工作;薛某、闫某贝和赵某杰是该公司检测员,负责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2023年8月,闫某宾为招揽公司生意、提高公司收入,让常某超在网络上购买OBD模拟器,后交给薛某和赵某杰等人使用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出具不实报告,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该公司使用OBD模拟器对3111辆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违法所得310630元。
02 调查和诉讼
2024年8月26日,修武县公安局对闫某宾等4人在机动车检测中违法使用OBD模拟器进行立案侦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围绕使用OBD模拟器的机动车数量认定、违法所得认定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工作。侦查后发现使用作弊设备的车辆CALID和CVN编码完全相同,经梳理比对后,准确认定涉案机动车数量3111辆,违法所得31万余元。
2025年4月21日,修武县公安局以闫某宾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修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修武县检察院审查发现,涉案公司负责人为招揽业务,提升效益,由公司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购买OBD模拟器,交由检测员使用,检测费用由公司统一收取,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遂对该公司单位犯罪依法追诉。2025年5月9日,修武县检察院以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闫某宾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8月15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闫某宾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目前,该公司已被吊销资质。
03 典型意义
精准锚定涉环境监测造假行为的法律定性。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隐蔽性强、技术专业性突出的特点,紧扣使用OBD模拟器篡改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真实性的行为本质,准确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追诉,并查明“负责人决策授意、公司统一收费、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核心事实,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并同步追诉,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标准。
严格遵循全链条追责导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聚焦涉案车辆数量、违法所得等核心事实,引导侦查机关通过编码碰撞、数据比对,精准锁定使用作弊设备的3111辆机动车、核算31万余元违法所得,打通决策、采购到操作全环节责任链条,对单位及四名涉案人员分层追责,强化环检机构主体责任意识。
聚焦个案延伸推动诉源治理。针对作弊设备管控缺位、异常数据识别滞后、行业恶性竞争诱导造假等治理短板,推动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全覆盖专项整治,依法清退不合规检测主体,提升机动车尾气监管效能,助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