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环大气〔2026〕64号),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动车身份数据登录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准确、完整登录车辆信息,对照实车、车辆行驶证、环保信息随车清单,通过国家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核验车辆信息。对实车与车辆行驶证不一致的、实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实车身份无法确认的,不允许车辆参加排放测试。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当如实核查车辆信息公开、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对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不一致的、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不应对车辆开展排放测试。对注册登记检验合格的车辆,检验机构应通知车主在登记车辆号牌后及时到检验机构完善车辆号牌信息。
对车辆身份信息登录错误并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召回车辆重新开展排放检测。
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管理
检验机构应依法获取检验资质,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采集和传输检验数据,确保车辆检验结果和过程数据完整、准确。
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设备和软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排气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等主要分析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符合检验设备仪器检定校准要求。检验设备不得设置可能导致检验数据失真的装置、程序或端口,检验软件应按照国家规范设置检验程序,传输检验数据,不应具有伪造、篡改、删除、选择性保存检验数据功能。
检验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每日自检和每次检测前设备校正,确保设备维修及组件更换调整、标准物质购置和使用记录可查询。标准物质电子档案不应具有数据修改或删除功能,并保存能说明其标称值的相关照片;排放检验、自检、校正和周期性检查时,应当从标准物质电子档案中读取标准物质的标称值,不得在软件界面手动输入。
检验视频应当清晰、连续、完整,能够复现检验过程,不应遮挡、中断、移动监控设备导致关键检验过程缺失。检验视频应包含插拔采样管过程,覆盖设备仪器所在区域。
检验机构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推行电子档案化管理。纸质检验档案应当每日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检验工作期间视频保存不少于1年,并支持远程调阅。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召回车辆重新开展排放检测。
三、严格排放检验数据真实性管理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数据管理,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督、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开展检验机构执法检查和能力验证。
对车辆身份登录数据错误并出具合格检验结果,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临时停止采信其登录的车辆数据。
对检验设备和软件等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检测线,在整改完成前,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临时停止采信该检测线检验数据。
对未按照规范开展排放检测,导致检验数据结果失真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可以停止采信其检验数据;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同时停止采信其检验数据。
对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检验机构自查自纠。
2026年10月24日
抄送:第一至第六区域督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