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业务,具体分为申报缴费、退费、票据开具业务办理指南。
1.申报缴费
1.1业务概述
缴费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或缴费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1.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
申报成功后,可根据系统提示自动跳转至缴费界面,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勾选未缴款信息及缴款账户后,自行选择通过“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扫码支付”“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款。
1.3业务规范
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缴费期限,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滞纳金加收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1.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5报送资料
缴费通知书;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缴费通知书》;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办理退费
2.1业务概述
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后,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如需退费,应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2.2业务流程

2.3业务规范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凭《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通知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2.4报送资料
《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通知书》。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缴费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费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费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3.票据开具
3.1业务概述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3业务规范
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应当加盖征收专用章。
税务机关可通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其他信息栏,为缴费人备注项目名称、行政审批单位、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缴款通知书文号、审批日期等项目信息,满足缴费人用票需求。
缴费人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后,税务机关可为其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3.5报送资料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豫税发〔2020〕128号)
6.《河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保〔2021〕7号)
【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料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