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费业务,具体分为申报缴费、退费、票据开具业务办理指南。
1.申报缴费
1.1业务概述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残保金的,仍需履行申报程序。
1.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根据系统提示自动跳转至缴费界面,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勾选未缴款信息及缴款账户后,自行选择通过“三方协议扣款”“银联缴款”“扫码支付”“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缴费。
1.3业务规范
1.3.1计费方法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本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详见每年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具体公告),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1.3.2申报时间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按年自主申报缴纳。当年申报缴纳时间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1.3.3申报表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1.3.4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征收标准上限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分档征收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4)困难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减免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3.5欠费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
1.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1.5报送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办理退费
2.1业务概述
残保金入库后确需退库的,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2.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退(抵)税申请表】。
2.3业务规范
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政策减免等需要退库的,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无误后,为缴费人办理退费。
2.4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缴费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2.5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缴费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费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费单位名称的资料
3.票据开具
3.1业务概述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凭证。
3.2业务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3.3业务规范
残保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开具时,应加盖征收专用章。
3.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3.5报送资料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6.《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8.《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料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